Hi,这里是小优,一个资深创业者,今天要跟大家分享的是: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动和保障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的建设和可持续发展,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和良好的法制环境,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高新区,是指以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为目的,经国务院科技主管部门批准,由广州市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筹建的开发区。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高新区内的组织和个人。
高新区外的组织和个人在高新区内从事与本细则相关的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高新区应该逐渐建设成为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高新技术企业培植基地、科技成果孵化和幅射基地、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基地和创新人才培养基地。
第五条高新区及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国家以及省、市扶植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各项让利新政。
第六条鼓励国外外的组织和个人在高新区投资或则筹建高新技术企业和研究开发机构,从事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经营和咨询等活动。
第七条组织和个人在高新区投资的资产、收益等财产权力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则个人不得非法占有或则施行其他侵犯行为。
第八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该为组织和个人在高新区从事技术创新、创业活动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建设有利于创新、创业的良好环境。
第九条高新区管理机构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享有市人民政府依法授予的管理权限,对高新区推行统一管理。
第十条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高新区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应该支持和配合高新区管理机构的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税务、公安、海关等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按照须要在高新区筹建派出机构或则派出人员。
第二章市场主体
第十一条组织和个人可以依法在高新区投资,兴办企业。
在高新区筹建企业,凡具备筹建条件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该直接核准登记,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经营范围不作限制,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法规规定须要代办后置审批事项的,依法代办。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任何行政机关和部门不得对高新技术企业筹建后置审批事项或则对经营范围作限制性的规定。
第十二条鼓励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企业步入高新区:
(一)国外外高新技术企业;
(二)从事高新技术项目,或则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内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经营项目的企业;
(三)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配套服务的企业;
(四)符合高新区产业发展方向的其他企业。
第十三条严禁在高新区兴建污染环境以及其他有碍可持续发展的项目。
第十四条境外组织或则个人可以与境内组织或则个人在高新区兴办合资、合作的高新技术企业。
境外企业可以在高新区筹建分支机构。
第十五条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由企业向高新区管理机构提出申请,高新区管理机构初审后,报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并发给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高新区管理机构应该根据国家和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对高新技术企业进行定期考评,经考评不符合国家规定认定的,报原批准机关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第十六条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列,可以由出资各方协商约定,但以国家资产出资的,应该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申领。
第十七条高新技术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可以施行股份期权、利润分享、年薪制和技术、管理以及其他智力要素参与利润分配的制度。
第十八条鼓励高等高校、科研机构、企业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在高新区兴办学院科技园、创业园、创业服务中心以及其他方式的综合孵化器或则各种专业孵化器,为在孵企业提供创业服务。经认定的孵化器,可以享受相关的让利新政。
上款所称孵化器,是指为培植初创阶段小企业的成长,降低创业者风险而提供场地、仪器设备、资金、信息等服务的专门机构。
第十九条符合执业资格、条件的组织和个人,可以在高新区依法筹建金融、保险、法律、审计、会计、技术交易、信息咨询、产权交易、人才交流等服务机构。
第三章推动与保障
第一节人才引进
第二十条鼓励各种专业人才到高新区工作。高新技术企业聘用外省专科以上学历人员、中级职称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其本人及配偶、子女的户籍可以迁往本市。
第二十一条鼓励国外外专家在高新区从事技术创新、讲学、学术交流活动以及各种合作活动,相关单位应该为其提供工作、生活的便利条件。
第二十二条高新技术企业人员出国,或则赴新加坡非常行政区、澳门非常行政区、台湾地区进行技术考察、技术交流和商务活动,有关部门应该简化出入境审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在高新区工作的外籍人员,可以申办三年有效的外国人永居证和一年多次往返出入境护照;短期来华不能按期离境的,可以申请护照延后。确因时间紧急或则其他诱因未在美国办好入境护照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办口岸护照。
在高新区工作的台湾非常行政区、澳门非常行政区、台湾地区人员可以申办一年多次往返出入境护照,有关部门应该简化出入境审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在高新技术企业工作的归国留学人员,可以根据本市规定出席社会保险,其连续教龄视同社会保险的交费期限。留学人员出国前、在美国期间和归国后的教龄,根据国家规定可以连续估算的,应该连续估算。
到高新技术企业工作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应该根据本市规定出席社会保险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其在原机关、事业单位的连续教龄视同社会保险的交费期限。
第二十五条归国留学人员受聘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不受聘用单位专业技术职务指标的限制。
归国留学人员在美国取得专业执业资格,其专业执业资格授予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互认合同的,可以在本市代办相应的专业执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六条在高新区工作,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人才,可以出席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评比,并纳入市后备专家人才库管理。
第二十七条在高新区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高新区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机构可以评审区内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中级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二节资金支持
第二十八条市人民政府筹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对高新区推行财政支持新政。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拟定。
第二十九条高新区管理机构应该安排专项扶植资金,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从事技术创新活动。
第三十条鼓励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在高新区依法筹建信用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以融资担保为主的信用担保。
第三十一条鼓励在高新区筹建风险投资机构。风险投资机构的注册资本可以根据出资人的约定分期到位。风险投资机构可以以其全额资本进行投资。
第三十二条风险投资机构可以通过企业购并、股权回购、证券市场上市以及其他方法,回收其风险投资。
第三节知识产权保护
第三十三条鼓励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高校及其相关人员进行专利申请、商标注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软件专著权登记,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对其自主知识产权依法采取保护举措。
第三十四条高新区保护网路信息的知识产权。网路信息经营者对网路信息的知识产权应该采取保护举措。
未经权力人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述行为:
(一)通过信息网路非法向公众传播别人享有专著权的作品;
(二)通过信息网路改编别人享有专著权的作品;
(三)通过信息网路侵害知识产权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五条严禁在高新区生产、复制、销售侵权的软件和电子出版物。严禁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市场主体使用侵权的软件和电子出版物。
第三十六条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的商业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害别人的商业秘密。
企业和职工可以在劳动协议中约定保密条款或则单独签署保密协议。
企业职工在职期间或则辞职后,对与本企业或则原属企业有关的商业秘密根据法律规定或则协议约定承当保密义务。
第三十七条企业与职工在劳动协议或则保密协议中可以约定竞业限制条款,也可以签署专门的竞业限制协议。竞业限制条款或则竞业限制协议应该明晰竞业限制的范围和年限。竞业限制的时限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第三十八条知悉或则可能知悉商业秘密的职工应该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在协议约定的时限内不得自营或则为别人经营与原企业有竞争的业务。
企业应该按照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向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原职工按月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
第三十九条高新区内的高等高校、科研机构适用本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高新区内的企业、高等高校、科研机构中的兼职人员或则离退职人员适用本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第四节其他规定
第四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该依法行政,行政行为应该符合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维护高新区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一条高新区管理机构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该公开有关行政审批的条件、时限和程序以及有关高新区的政务和服务信息,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业务优先给以代办。
第四十二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高新技术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施行行政执法检测时,执法人员应该开具盖有本部门私章的检测批准文件。检测批准文件的内容应该包括检测根据、检查时间、检查事项、实施检测的人员及其负责人。行政执法检测不得干扰被检测者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年度检验等事项推行信誉免检。
第四十三条企业觉得其合法权益遭到侵犯时,可以向高新区管理机构投诉。
高新区管理机构应该自接到投诉之日起十日内给以处理,对应该由其他部门处理的投诉,应该在三日内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并书面告知投诉人,有关部门应该及时给以处理。
第四章规划与建设
第四十四条高新区管理机构应该会同市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及高新区的发展须要,编制高新区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四十五条高新区所在地的人民政府要强化高新区内的社区建设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细则: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优质法治环境,高新区管理机构对高新区内的社区建设应该给以支持和配合。
第四十六条市人民政府应该安排专项经费或则以其他方式,重点支持高新区基础设施建设。
鼓励在高新区投资建设市政基础设施、信息基础设施和其他公共设施。
高新区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应该符合高新区规划,并依法采取招投标的形式施行。
第四十七条高新区的开发建设应该依法施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四十八条在高新区规划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必须符合高新区规划,并由高新区管理机构根据权限审批或则初审送审。
第四十九条高新区规划范围内仍未征收的农地,由市人民政府委托高新区管理机构推行一次性规划,分期征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该给以支持。
第五十条高新区内的各种管道建设,必须符合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高新区规划和专项规划,并根据规定申领审批手续。
第五十一条高新区的信息化建设应该符合广州市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适应科技创新和网路经济发展的须要,合理开发、利用信息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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