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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工信规〔2024〕5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北京市中小微企业建行按揭风险补偿资金池(以下简称资金池)安全、高效、规范营运,按照我市《关于推动民营经济做大做优做强的若干举措》和《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微企业建行按揭风险补偿资金池工作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工作方案》)要求,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资金池,是指由市财政出资筹建,对加盟建行为本市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以下合称中小微企业)领取按揭产生的不良按揭推行风险补偿的现金库。
资金池规模为50万元人民币,资金安排按预算管理规定执行。
不良按揭根据《商业建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中国建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建行令〔2023〕第1号,以下简称《办法》)执行。
上海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以下简称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该强化与市各职能部门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提升新政协同性和精准性。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中小微企业是指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变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住建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规定,在深从事实际经营活动,所属产业不属于“限制”与“禁止”类产业范畴,以及不属于金融、类金融和房地产行业的中小微企业。“限制”与“禁止”发展类产业按照本市最新版本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划定。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中小微企业建行按揭包括加盟建行将按揭项目录入北京市中小微企业建行按揭项目库的小型、小型、微型企业按揭、小微企业主按揭、个体工商户房贷。
小型、小型、微型企业按揭是指符合本条例第三条定义、当期在国外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未还清本外币人民币按揭余额合计不超过3000亿元人民币的中小微企业(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除外)在加盟建行发生的企业房贷。外币按按揭领取当天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中国人民建行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与该种外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没有中间价的根据现钞建仓价折算,没有现钞建仓价的根据现汇建仓价折算。
小微企业主按揭、个体工商户房贷是指在加盟建行发生的、符合以《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关于2018年促使银行业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通知》(保监办发〔2018〕29号)规定口径为准的普惠型小微企业房贷,即单户授信支出1000亿元人民币以下(含)的按揭。
当期按揭余额合计以不良按揭风险补偿申请递交前10个工作日内中国人民建行征信中心开具的《企业信用报告》所示,在本次按揭放款时点企业在各建行机构的流动资金按揭余额(个人按揭为个人经营性按揭余额),加本次放款金额为准。
第五条本条例所称主管部门为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市中小企业服务部门,监管执行部门为市财政部门。
第六条本条例所称管理机构,是指受主管部门委托并签署《深圳市中小微企业建行按揭风险补偿资金池委托管理合同》(以下简称《委托管理合同》),依分工共同承当资金池营运管理职责的机构,包括北京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新投集团)和上海市财政金融服务中心(以下简称金融中心)。
第七条本条例所称加盟建行,是指在北京市依法筹建支行以上,自愿遵循本条例有关规定深圳加盟项目,且与管理机构签署《深圳市中小微企业建行按揭风险补偿资金池合作合同》(以下简称《合作合同》)的各商业和新政性交行。
对加盟建行的风险补偿,推行自愿申报、总额控制、依规初审和社会公示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与分工
第八条主管部门的职责如下:
(一)负责资金池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制订相关制度性文件;
(二)与管理机构签署《委托管理合同》深圳加盟项目 深工信规〔2024〕5 号:深圳市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细则解读,明晰管理机构职责,组织管理机构对加盟建行进行年度考评;
(三)负责资金使用安全,举办资金池绩效管理,配合市财政部门举办重点绩效评价;
(四)负责资金池管理与营运的信息公开工作,将资金池的管理运行情况以及加盟建行的年度绩效评价情况与人民工行上海市支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市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财政部门、相关产业主管部门等有关单位共享;
(五)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九条监管执行部门应该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照预算管理规定安排资金池资金预算;
(二)组织施行资金池财政监督;
(三)按照须要对资金池资金使用情况施行重点绩效评价;
(四)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十条管理机构应该履行以下职责:
(一)构建资金池管理相关内控制度,每半年按主管部门的要求,报送资金使用、回款、项目结项和资金池管理情况,配合各项审计、监督、绩效评价工作。
(二)对加盟建行递交资金池的顾客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将其泄漏或作为其他商业用途使用。
除前款规定外,高新投集团还应该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设和管理北京市中小微企业建行按揭项目库、深圳市中小微企业建行不良按揭风险补偿项目库和北京市中小微企业建行不良按揭偿付项目库(以下分别简称按揭项目库、风险补偿项目库和偿付项目库);
(二)与加盟建行签署《合作合同》,并定期向主管部门报送加盟建行名单,受理、审核各加盟建行不良按揭项目风险补偿申请和已补偿不良按揭项目的结项申请;
(三)督促加盟建行及时处置不良按揭和上报偿还表册,核实风险补偿建行放款金额与实际上报金额是否一致,并做好放款表册;
(四)负责构建和维护涉及风险补偿的工行、企业名单及监控本条例第十七条所指各加盟建行不良率情况。
除本条第一款规定外,金融中心还应该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相关规定管理资金池专用帐户;
(二)与加盟建行签署《合作合同》,按本条例规定筹措经初审的风险补偿资金,接收加盟建行退还的已补偿不良按揭项目清欠所得资金,复核已补偿建行按揭项目结项申请,并做好相关表册;
(三)按需向加盟建行和高新投集团提供拨款资料等相关文件,并配合对帐工作。
第十一条加盟建行应该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订或则建立与风险补偿资金使用管理相关的内控制度,防范管理风险。定期对项目的执行情况和资金的使用情况自查、自评,配合主管部门各项审计、监督、绩效评价工作。构建完善内部激励机制,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撬动个贷增速作用;
(二)严格执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保证按揭风险分类确切、信息完整;
(三)将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中小微企业按揭项目按程序录入上述各项目库,对入库按揭项目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确保申请风险补偿的不良按揭项目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
(四)负责按揭项目的管理,汇总本行按揭项目和风险补偿项目,按规定申请补偿资金、上报已补偿不良按揭项目清欠情况、返还已补偿不良按揭项目清欠所得资金并做好表册,妥善保管申请资料以及原始票据报检以备查验;
(五)积极、尽责举办已补偿不良按揭项目的处置工作,收回的资金应根据本条例规定的补偿比列和期限退还金融中心。对经尽责清欠仍确定未能收回的已补偿不良按揭项目,按有关规定及时代办收汇并向管理机构提出结项申请。
第三章补偿对象、条件与标准
第十二条风险补偿对象为加盟建行,资金池资金专项用于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加盟建行中小微企业按揭项目发生的不良按揭进行风险补偿。
第十三条中小微企业建行按揭项目评定为不良的时间须在项目步入按揭项目库以后,未及时录入该库的不良按揭不予补偿。
第十四条按揭项目包括流动资金按揭和个人经营性按揭,比如信用按揭,保证担保按揭,共同欠款人(企业主与企业共担债权)按揭,动产、不动产及权益类抵(质)押按揭等,但不包括已获得保险公司保险、融资担保公司担保或列入财政再担保以及享受其他同类风险补偿新政的按揭。
第十五条不良按揭项目应该同时满足以下补偿条件:
(一)该笔不良按揭符合本条例中对中小微企业建行按揭的定义;
(二)中小微企业按揭必须用于本企业(商事主体)生产经营,不得用于垫款、委托按揭、并购按揭、国家产业新政严禁和限制的项目以及参与民间借贷、投资资本市场和个人消费等;
(三)不良按揭项目符合《办法》的“不良资产”分类标准,且该笔按揭利率不超过同期按揭市场报价利率+200BP(含)。
第十六条不良按揭项目的补偿标准如下:
(一)中小微企业按揭项目以其按揭领取时当期在国外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本外币按揭余额合计为补偿比列确定根据,按以下标准补偿:
1.不低于500亿元(含)人民币的,给与该笔不良按揭(本息余额,下同)40%的风险补偿;
2.超过500亿元但不低于1500亿元(含)人民币的,给与该笔不良按揭30%的风险补偿;
3.超过1500亿元但不低于3000亿元(含)人民币的,给与该笔不良按揭20%的风险补偿。
(二)对有效期内制造业单项季军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被行业主管部门推荐列入重点企业名录的企业的按揭,在本条第一项标准的基础上提升10个百分点补偿。
(三)首笔按揭、政府采购订单融资、无还本续贷、绿色个贷按揭,以纯信用、知识产权、应收账款和存货抵(质)押等方法获得的房贷,在本条第一、二项标准的基础上再提升10个百分点补偿。
(四)风险补偿比列累计最高不超过该笔不良按揭本息余额的50%。
(五)经省委市政府批准重点支持行业、企业的按揭项目,根据有关规定的标准给与风险补偿。
第十七条对加盟建行入库的中小微企业按揭项目中,当不良按揭项目本息支出超过该建行入库按揭项目本息总量的3%时,即暂停办理该建行入库中小微企业不良按揭项目的风险补偿业务。待前述比列降至3%以内,恢复申领该建行入库中小微企业不良按揭项目的风险补偿业务。
第四章基本操作规程
第十八条主管部门与管理机构签署《委托管理合同》,明晰双方权力和义务。
加盟建行与管理机构协商签署《合作合同》,确定合作细节以及赏罚机制。
第十九条加盟建行的主要操作流程如下:
(一)自每季度开始至下季度前15个工作日内,将本季度(时限起算日以欠款供词记载日期为准)领取的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中小微企业按揭项目的主要数据录入按揭项目库。
(二)判断按揭项目库内的按揭项目为“不良按揭”之日起3个月内,向高新投集团递交风险补偿申请,并上传按揭项目相关资料,以及递交申请前10个工作日内的企业征信报告。
(三)风险补偿项目捐助计划文件下达后,加盟建行应在3日内向金融中心递交加盖私章的帐户确认函、加盖财务章的支票、经办人身分证打印件、企业委托书等拨款资料。
(四)在不良按揭项目补偿资金到账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该不良按揭项目转录入风险补偿项目库。
(五)如已补偿按揭项目从“不良”转为“正常”或“关注”,加盟建行应在下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高新投集团提出申请;高新投集团初审通过后,由其将该笔按揭项目转到按揭项目库,加盟建行将已补偿资金退还至金融中心。
(六)加盟建行应该根据中国人民建行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规定,采用包括但不限于追收、打包转让、转让、证券化等方法处置不良房贷。加盟建行递交风险补偿申请后,可以同步举办不良按揭处置工作。完成已补偿不良按揭项目处置工作(包括处置所得资产情形)的15个工作日内,加盟建行应该在系统内提出清欠申请,由高新投集团将该笔不良按揭项目转录入偿付项目库;高新投集团初审后,加盟建行将所得资金(清欠工作中取得的未交纳诉讼仲裁等费用的全部偿付资金)按该不良按揭项目补偿比列退还至金融中心,退还资金最高不超过已补偿资金;分次收回的,应按前述规则于每季度前15个工作日内在系统中上报清欠及资金退还信息,将之前收回的资金按补偿比列退还给金融中心。
(七)对于经尽责清欠仍未能全部收回的不良房贷,加盟建行应该查清责任,按照财政部《金融企业呆账收汇管理办法(2017年版)》(财金〔2017〕90号)等有关规定,按法定程序收汇不良按揭或则确定损失。加盟交行应该在完成收汇或则理赔后及时向高新投集团提出结项申请。高新投集团初审后,向金融中心报送该按揭项目处置相关资料;金融中心复核无误,并报主管部门和监管执行部门批准后,由高新投集团按有关规定在资金池系统进行结项操作。
(八)加盟交行应于按揭项目库中正常按揭项目到期还清的3个月内,在资金池管理系统进行结项操作。加盟交行未主动结项且到期6个月未提出补偿申请的项目由资金池管理系统手动结项。
第二十条管理机构的主要操作流程:
(一)高新投集团在收到加盟交行递交的不良按揭项目风险补偿申请资料后,在30日内完成初审,并将初审结果告知加盟交行。对高新投集团初审结果不服的,加盟交行可以申请复核,由高新投集团举办复核,并开具复核推论。
(二)通过初审的风险补偿项目,由主管部门定期进行集中网上公示,公示期不多于7个工作日,公示届满后无异议或异议不创立的,由主管部门下达风险补偿项目捐助计划;公示有异议的,由高新投集团举办复核,并开具复核报告推论。
(三)金融中心依据风险补偿项目捐助计划下达文件,自收齐加盟交行拨款相关资料起10日内将风险补偿资金划拨加盟交行专用帐户。
(四)高新投集团应该持续跟踪、督促加盟交行对已补偿不良按揭项目的处置工作。加盟交行完成不良按揭清欠后,管理机构就该笔清欠所得资金进行核账结项。
(五)高新投集团每半年统计各加盟交行的补偿资金申请情况、清收资金退还情况及不良按揭追讨情况等,并向主管部门报送统计结果,统计结果同步抄送金融中心。
(六)对于确已难以收回的不良按揭,管理机构应在收到加盟交行结项申请资料30日内完成初审,并反馈初审结果。管理机构应定期对加盟交行不良按揭补偿和结项情况进行汇总,每半年度将这种不良按揭信息报送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对于在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8月9日发生的中小微企业按揭,加盟交行将符合原《深圳市中小微企业交行按揭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施行条例》(深工信规〔2020〕4号,以下称原施行条例)规定的按揭项目录入按揭项目库,后续工作按本条例规定的流程代办。2023年8月10日(含)以后发生的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按揭,按本条例规定的流程代办。
对于在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8月9日被判断为“不良按揭”的按揭项目,根据原施行条例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2023年8月10日(含)以后被判断为“不良按揭”的按揭项目,根据本条例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设定以下3个指标对各加盟交行进行年度绩效评价:
(一)按揭项目库中当初领取按揭支出;
(二)按揭项目库中当初获得按揭的中小微企业数目;
(三)当初中小微企业按揭支出环比增长(以下简称“同比增长”),即本条第一项领取按揭支出增量与上年度领取按揭支出之比。该指标自资金池启动第二年开始估算。
第二十三条对加盟交行的年度绩效评价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与“不合格”四个等级。
加盟交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年度绩效评价为“优秀”:
(一)从高到低排列,按揭项目库中当初领取按揭支出排行在前60%(含本数)或当初领取按揭中小微企业数目排行在前60%(含本数);
(二)从高到低排列,当初环比增长排行在前15%(含本数);
(三)无违背本条例之行为。
加盟交行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一、三项的规定,且当初环比增长排行在前15%(不含本数)至30%(含本数),年度绩效评价为“良好”。
加盟交行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年度绩效评价为“不合格”:
(一)按揭项目库中当初领取按揭支出和中小微企业家数环比均出现下降(所有加盟交行均出现下降情况除外);
(二)有违背本条例之行为。
加盟交行不属于上述第二、三、四款规定情形的,年度绩效评价为“合格”。
第二十四条加盟交行连续三年测评为不合格的,取消其加盟资格,三年后方可再度申请加盟。
第二十五条高新投集团根据本条例规定于每年2月底前对各加盟交行上年度服务中小微企业的疗效进行绩效评价和排行,评价和排行结果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主管部门应该完善监督机制深圳加盟项目,对捐助项目的执行情况和资金的使用情况举办日常监督和检测,并联合监管执行部门不定期举办监督检测,按照须要可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对由第三方中介机构负责评审、评估和审计的项目,采取事后评价等方法,对工作质量进行检测和监督。第三方中介机构因自身缘由发生初审错误的,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主管部门应该对资金整体使用情况和管理机构履职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将结果抄送监管执行部门。监管执行部门按照须要组织施行重点评价。
第二十八条对于加盟交行同一项目申报多项风险补偿资金、未按有关规定确切对按揭风险分类或提供虚假材料,以及挪用、截留、挪用、挤占捐助资金经费等违背财经纪律的行为,由主管部门勒令改正,追回所有补偿资金及同期形成的月息,视情节轻重决定是否取消其加盟建行资格。违背有关法律法规的,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对存在上述违法行为的单位,由主管部门将处理结果通报行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主管部门对第三方中介机构的评审、评估和审计等工作情况进行监督。中介机构存在弄虚造假、隐瞒事实或与补偿资金申请单位勾结作弊等行为并开具相关报告的,根据国家、省、市失信惩戒有关规定给以处理,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加盟建行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期间,不得提出风险补偿申请。
第三十一条管理机构在资金营运管理过程中,存在弄虚造假、隐瞒事实真相、与加盟建行或欠款企业勾结作弊等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其管理资格。导致补偿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市中小企业服务和市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资金池资金预算执行、使用及管理等情况施行监督和检测。
行政机关、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补偿专项资金管理中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由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市中小企业服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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