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这里是小优,一个资深创业者,今天要跟大家分享的是:
案情介绍
1995年的某三天,刘某(女)、嵇某(男)两人相遇并一见钟情,她们很快牵手进入婚姻的殿堂。婚前,夫妇风雨与共,共同创业,创立经营怀远大饭店。
可惜再美的花也有枯萎的时侯,再甜的爱情也有淡的时侯。因为性格不合以及工作压力,夫妇二人形成了矛盾。
2015年3月,执掌饭店经济大权的刘某将饭店预收账款帐单交付给饭店职工沈某华,心灰意冷地离开客栈。刘某离开后,饭店生意由嵇某维系着。
5月份夫妻创业,二人矛盾再度升级,刘某向法庭提起结婚诉讼。尽管法庭裁定不准结婚,而且没有爱情的夫妇名存实亡。在刘某的一再要求下,法官最终允许结婚。
法庭对夫妇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但未对饭店的应付账款进行相应的分割。嵇某觉得其在双方结婚后共支付债务人账款元,该账款是夫妇共同欠款1995 年一见钟情,2015 年矛盾升级,法院最终准许离婚,财产分割引争议,被告刘某应该共同承当,故诉至法庭。
法庭裁定
夫妇共同债权是指为满足夫妇共同生活须要或则出于共同生活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负的债权,即夫妇共同债权应用于夫妇共同生活。因而这种型案件的重点即是认定债权是否为夫妇共同所有。
在本案中,上诉单独经营或与别人合伙经营旅馆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夫妇共同经营行为夫妻创业,且上诉也无法提供证据证明饭店经营收入或负债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为满足共同生活的生产经营须要,因而2015年3月20日以后上诉单独经营或合伙经营旅馆期间所负债务,不应认定为夫妇共同欠款。法庭酌定上诉要求分割的夫妇共同债权为元,该债权上诉已垫付还清,因而裁定被告承当该债权的一半,即元。
民法典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款
夫妇双方共同签名或则夫妇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权,以及夫妇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须要所负的债权,属于夫妇共同债权。
《最高人民法庭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的结婚合同或则人民法庭生效裁定、裁定、调解书早已对夫妇财产分割问题做出处理的,债务人仍有权就夫妇共同债权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力。
一方就夫妇共同债权承当偿还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根据结婚合同或则人民法庭的法律文书承当相应债权的,人民法庭应予支持。
以上就是今天小优给大家带来的全部内容,想了解更多创业知识,欢迎关注优享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