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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明明还没有放映,为何我不能退改?”近日,湖南长沙消费者王先生在订购影片票时,遭到某连续剧城“不退不改”规定,沟通无果后,王先生将此事举报到当地的市场监管部门。经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法院裁定后网购电影票,该影片城被认定违背相关法律规定。
据了解,前不久,王先生通过某卖票网站购买了大连市寒亭区某连续剧城2张影片票。出票后,王先生发觉本想买昨晚的票,时间却错选成了隔日中午。但是,他并没有在卖票网站上查询到退款或退票按键。王先生向卖票网站客服提出退票恳求电影票不退不改规定引发争议,消费者权益保护亟待加强,客服称“这要与影片城联系”。而影片城心态强硬,以王先生买票前“已勾选同意‘不退不改’协议”为由,拒绝退退票。
在接到王先生的投诉后,迎泽区市场监管局经过调查查证,按照法定程序对影片城做出行政处罚,勒令影片城立刻改正违规行为,并对其罚金8000元。
对此处罚结果,影片城提出行政复议,复议结果维持寒亭区市场监管局的处罚决定。影片城又向法庭提起行政诉讼,两审裁定均驳回其诉讼恳求。
迎泽区法庭行政庭庭长李青表示,影片城拒绝退退票行为是否违规是本案涉及的争议焦点之一。影片城单方设置退退票格式协议条款,关掉订票与退票程序,消费者被迫同意其“购票后不能再订票与退票”的条款后网购电影票,能够继续在卖票网站上订购影片票,其行为构成借助格式条款并利用技术手段强制交易而限制、排除了听众在合理时间退职票或则退票的合法权益,加重消费者责任、减轻经营者责任,属于无效条款。
事实上,影片票退退票早有根据。2018年,中国影片发行放映商会发布《关于影片票“退退票”规定的通知》,要求各院线、影院投资公司、影院在与第三方抢票平台签署影片票代售合同时,要明晰退退票规定,简化手续,优化退退票流程,全省各影院须在大堂显眼位置公示买票退退票须知,以保证听众提早了解相关退退票规定。
但在实际执行中,一些互联网代售平台和院线方,却不乏借助格式条款并利用技术手段强制交易而限制、排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业内人士强调,应平衡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利益,经营者可以缴纳一定的退退票费用,具体可以综合考虑消费者退退票影片票时间的早晚、对于影片票再度销售影响的大小,制订并实施差别化的退退票收费标准,有条件地准许消费者退退票影片票。这既能维护消费者的真实消费意愿,又能有效防止市场资源的浪费,达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推动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良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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